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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審美牙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審美牙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章第三、四條為辦理審美牙醫專科醫師之甄審,特制定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規定,以建立健全的專科醫師管理制度及維持其專業水準。
第二章 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和職權
第二條 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為附屬於本學會的獨立作業委員會。
第三條 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組成──含主任委員1名組成甄審委員5至7名,負責召開甄審事宜及處理有關業務。此委員會依理事會所訂之甄審辦法於執行甄選審美牙醫專科醫師之任務時為獨立作業,不需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條 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職責為──

1.審美牙醫專科醫師之甄審。

2.負責審美牙醫專科醫師資格再審工作。

第三章 甄審委員之資格及其選舉、罷免
第五條 甄審委員之資格必須為本學會之審美牙醫專科醫師。
第六條 甄審委員均為無薪職。主任委員任期二年,不得連任。甄審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之。
第七條 由全體審美牙醫專科醫師選舉出主任委員1名,由主任委員提出甄審委員5至7名提報理事會通過,如未獲通過,由主任委員再次重組甄審委員並獲理事會通過。
第四章 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標準
第八條 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標準由甄審委員會訂定之。
第五章 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及程序
第九條 申請審美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牙醫師必須為本會之一般會員二年資格,且有2次病例報告。。
第十條 申請程序為──

1.先向甄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書及臨床病例資料數位PDF檔。

2.申請者病歷資料審查通過後,才可參加口試。如其口試未通過者,則必須重新申請之。

3.口試通過者,先向理事會報備,核發審美牙醫專科醫師證書。

第十一條 主持口試之人員由甄審委員擔任。
第十二條 頒發於審美牙醫學領域有卓越貢獻者審美牙醫專科醫師證書。
第六章
審美牙醫專科醫師資格再審查之方法及程序 (由本學會專科醫師積分辦法訂定之)
第七章
本辦法修改時須經全體審美牙醫專科醫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八章 附則
附則一 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尚未核發審美牙醫專科醫師證書前,本會先核發中華審美牙醫學會審美牙醫專科醫師證書。
附則二 通過甄審為本會審美牙醫專科醫師者,如已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則審美牙醫專科醫師之資格即被取消,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附則三 本會未成立甄審委員會前,授權由理事會聘請日本審美齒科協會及美國審美學會之醫師,成立甄審委員會。
附則四 若為美國審美牙醫學會(AAED)、日本審美齒科協會(JSAD)之會員者,加入本學會一年後並曾在本學會報告1次者,提出申請書,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得成為本會審美牙醫專科醫師。
附則五 換證失敗之審美牙醫專科醫師,即喪失資格,所繳費用概不退還。若仍有意願再次成為審美牙醫專科醫師應重新考試。
專科醫師考試辦法
中華審美牙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簡章
中華審美牙醫學會專科醫師積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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