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會About us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審美牙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如下:
一、
聯合全國從事與審美牙醫學相關之專科或一般牙醫師及醫師,共同提昇整體醫療水準;並促進審美牙醫學在藝術及科學上之進步。
二、
樹立審美牙醫學之典範。
三、
促進國際間審美牙醫學學會在理論與技術上之交流。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設置於其他地區。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為:
一、
經由經常性之會議促進會員對於審美牙醫學知識及技術上之進步。
二、
鼓勵會員從事審美牙醫學方面之研究。
三、
建立審美牙醫學工作規範以提昇醫療水準。
四、
宣導民眾對審美牙醫學醫療服務之認識。
五、
定期出版刊物,及提供相關資訊。
六、
推展國內外各相關學會間之聯繫與交流。
七、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專職從事與審美牙醫學相關工作之合格牙醫師或醫師,且符合下述之條件,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
一、
一般會員:
1.具四年(含)以上之臨床經驗。
(但不含臨床實習及義務兵役期間)
2.由一般會員兩人推薦。
二、
相關會員
1.由一般會員一人推薦。
三、
永久會員:
一般會員可因以下之一狀況,由本會理監事會認定後,成為永久會員。
1. 年齡六十歲以上。
2. 退休不再執業。
3. 具一般會員資格超過二十年。
四、
榮譽會員:
1. 審美牙醫學之藝術或科學有卓越貢獻者。
2. 須由理監事會推薦。
五、
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可無牙醫師或醫師之資格限制)。
第七條 本會一般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被選舉、表決及罷免權。
2.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獲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4.
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八條 一、本會一般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繳納規定之入會費及年會。
3.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
出席本會之各種活動。
5.
每兩年至少應提出由本人治療完成之症例報告乙次。

二、本會相關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繳納規定之入會費及年費。
3.
本會永久會員不需繳納年費。
4.
會榮譽會員.贊助會員不需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九條 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得停止其一切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十條 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或退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重新申請復會或入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2017.12.17修正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如有積欠會費將無法使用會員資格及報名季會會員價。
第四章 組織會議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必要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採通訊方式辦理,但不得連續辦理。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有二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常務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刊、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及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捌仟元,相關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之。
二、
常年會費:一般會費陸仟元正,相關會員肆仟元正。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超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所(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前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83年 12月 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4年2月7日台(84)內社字第 8402854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11月27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12年3月6日台內團第111006191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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